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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组织机构产生办法
  • 2013-08-19 浏览:500
  • 根据《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章程》规定,经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筹备委员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中华谢氏联谊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第一届组织机构产生办法。
    一、总会设总会长一名,副总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任职条件依照《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章程》规定)。
    二、总会长依据《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章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总会长候选人由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筹委会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产生,总会领导班子成员由当选总会长提名组阁。
    三、各省、市、自治区依法注册成立的谢氏宗亲联谊会(或文化研究会)会长为总会副总会长;秘书长为总会副秘书长。长期以来为谢氏联谊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谢氏企业家、谢氏文化工作者也可出任副总会长或副秘书长。
    四、暂未成立省级谢氏组织的省、市、自治区,联谊活动成效显著的市、县、区联谊会会长或知名谢氏宗亲可担任总会常务理事,理事。
    五、凡总会筹委备委员会委员均为总会理事(本着自愿原则)。
    六、中华谢氏联谊总会将根据具体情况,将多年来为谢氏文化研究,谢氏宗亲联谊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世谢”、“全谢”领导及国内外德高望重的谢氏知名人士聘为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中华谢氏联谊总会筹备委员会
                                            201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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